商场标识标牌的照明根据标识标牌的功能、性质、环境区域亮度、表面装饰及所在城市的规模等,合理地确定标识照明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及亮度的对比度、均匀度指标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1、商场室内标识照明亮度和周边环境背景亮度的对比度宜为3〜5,且不应超过10;商场室外标识照明亮度和周边环境背景亮度的对比度不应超过20;
2、商场室内外标识照明的亮度均匀度宜为0.6~0.8;
采用外投光形式的商场室外标识,直接照射范围应控制在室外标识范围内,外溢杂散光和干扰光数值不应超过20%。
标识的各种光源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:
1、紧凑型荧光灯,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80,2000h光通量维持率不应小于80%,使用寿命不应小于8000h,且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;
2、荧光灯色温不宜高于6500K,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80,10000h光通量维持率不应小于80%,使用寿命不应低于10000h,且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;
3、LED灯的色温宜低于6500K,显色指数Ra宜大于80;LED灯的工作环境温度Ta不应小于35°C ,模块性能温度Tp不大于80°C;25000h光通量维持率应大于70%。
标识照明应釆用高效节能的灯具,光源及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:
1、灯具的反射材料应具有较高的反射比;
2、内透光照明光源宜采用三基色直管荧光灯(T5、T8)、LED灯或紧凑型荧光灯;
3、直管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;
4、高压钠灯、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,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,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,光源功率较小时可配用电子镇流器;
5、标识照明灯具的线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.9。
照明光源、镇流器的能效值不应低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能效限定值,当进行节能评价时,应符合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。
标识照明灯具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灯具 第1部分:一般要求与试验》GB 7000.1的规定,并应根据应用场所选用防触电保护为I类、II类或皿类的灯具。
标识照明节能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:
1、当大面积的电光源型标识采用分区或分组集中控制时,成避免全部电光源型标识灯具同时启动;
2、大面积的电光源型标识宜釆用光控、时控、程控的智能照明控制方式,并应具备手动控制功能;
3电光源型标识系统中宜预留联网监控的接口,为联网监控和管理创造条件。